哪些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?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?
劳 务 派 遣 、 劳 保 监 察 条 例 、 社 会 保 险 与 工 伤 、 规 章 制 度 与 员 工 手 册 、
调 岗 调 薪 与 裁 员 违 纪 员 工 管 理 与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高 级 讲 座
2 0 1 3 年 7 月 2 0 - 2 1 日 [ 江 门 ] - - 梁 硕 南 7 月 2 0 - 2 1 日 [ 中 山 ] - - 梁 伟 权
7 月 2 7 - 2 8 日 [ 珠 海 ] - - 梁 伟 权 7 月 2 7 - 2 8 日 [ 广 州 ] - - 梁 硕 南
8 月 1 7 - 1 8 日 [ 上 海 ] - - 梁 伟 权 8 月 2 2 - 2 3 日 [ 东 莞 ] - - 梁 硕 南
8 月 2 4 - 2 5 日 [ 深 圳 ] - - 梁 硕 南 8 月 3 0 - 3 1 日 [ 北 京 ] - - 梁 伟 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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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培 训 对 象 】 董 事 长 、 总 经 理 、 副 总 经 理 、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、 经 理 、 专 员 及 相
关 工 作 人 员 等
【 培 训 费 用 】 收 费 2 5 0 0 元 / 人 ( 包 括 资 料 费 、 午 餐 、 茶 点 、 发 票 等 )
【 主 办 单 位 】 企 业 学 习 网
【 咨 询 电 话 】
【深 圳/市 场 部】0 7 5 5 - 6 1 2 8 9 8 2 0 【上 海/市 场 部】0 2 1 - 5 1 8 7 0 6 1 2
【北 京/市 场 部】 0 1 0 - 5 1 2 9 5 4 1 0 【广 州/市 场 部】0 2 0 - 6 1 1 3 3 7 7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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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课 程 前 言 】
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》
的 决 定 , 已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
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, 自 2 0 1 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, 本 次 修 改 的 亮 点 和 热
点 都 直 指 劳 务 派 遣 。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能 规 定 对 员 工 罚 款 的 内 容 , 否 则
会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, 今 后 ,违 规 违 纪 问 题 员 工 的 管 理 ,将 令 企 业 管 理 者 更
为 头 痛 ; 自 2 0 1 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修 案 ,提 高 了 经 营 劳 务 派 遣
业 务 的 条 件 , 明 确 规 定 劳 务 派 遣 只 能 在 临 时 性 、 辅 助 性 、替 代 性 的 岗 位 实
施 , 并 且 明 确 了 临 时 性 、 辅 助 性 、 替 代 性 岗 位 的 范 围 , 这 令 劳 务 派 遣 单 位
和 使 用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的 用 工 单 位 ,感 到 从 未 有 过 的 经 营 压 力和 用 工 压 力 ; 自
2 0 1 3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
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四 ) 》 , 明 确 了 " 劳 动 者 非 因 本 人 原 因 从 原 用 人 单 位 被 安
排 到 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" 的 情 形 、 竞 业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的 支 付 条 件 和 标 准 等 争
议 性 问 题 。这 些 最 新 规 定 对 企 业 用 工 管 理 将 产 生 哪 些 重 要 影 响 ?企 业 如 何 合
法 有 效 应 对 , 以 期 减 少 用 工 风 险 和 用 工 成 本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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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课 程 收 益 】
1 、 理 解 和 掌 握 员 工 手 册 的 基 本 知 识 、 制 订 的 基 本 方 法 、 原 则 与 技 巧 ;
2 、 理 解 和 掌 握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本 知 识 、 制 订 的 基 本 方 法 、 原 则 与 技 巧 ;
3 、 学 会 如 何 应 用 相 关 法 规 避 免 陷 入 各 类 误 区 , 规 避 用 工 风 险 , 加 强 对 违
纪 员 工 的 管 理 及 提 高 违
纪 违 规 问 题 员 工 处 理 的 能 力 ;
4 、 帮 助 企 业 管 理 者 有 效 运 用 法 律 政 策 ,完 善 管 理 手 段 , 极 大 限 度 减 少 法 律
风 险 和 用 工 成 本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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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课 程 大 纲 】
一 、 员 工 手 册 与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订 、 审 查 、 修 订 和 执 行
1 、 劳 动 合 同 法 时 代 规 章制 度 的重 要 性 及 规 章 制 度在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的 地 位
2 、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的 现 状 和 制 度 建 设 的 常 见 问 题
3 、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与 劳 动 合 同 、 集 体 合 同 的 效 力 关 系 和 适 用 关 系
4 、 2 0 1 2 年 《 企 业 民 主 管 理 规 定 》 出 台 后 , 没 有 经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及 没
有 向 劳 动 者 公 示 的 规 章 制
度 是 否 有 效 ? 如 何 履 行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的 民 主 程 序 ? 如 何 有 效 公 示 企 业
的 规 章 制 度 ?
5 、 规 章 制 度 或 劳 动 合 同 中 关 于 " 企 业 ( 甲 方 )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经 营状
况 、 员 工 ( 乙 方 ) 的 能 力 和 表 现 ,合 理 调 整 员 工 ( 乙 方 ) 的 工 作 岗 位
、 工 作 地 点 和 工 资 待 遇 "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是 否 有 效 ?
6 、 如 何 有 效 运 用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对 员 工 加 强 管 理 ? 特 别 是 对 问 题 员 工 和
高 层 员 工 、 关 键 岗 位 员 工 的 管 理 ?
7 、 企 业 以 员 工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为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败 诉 原 因 分 析
8 、 劳 动 纪 律 与 奖 惩 制 度 的 性 质 、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
和 注 意 事 项
9 、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 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 和 注 意 事 项
1 0 、 薪 酬 福 利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 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 和 注 意 事 项
1 1 、 招 聘 管 理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 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 和 注 意 事 项
1 2 、 劳 动合 同管 理制 度 的 主 要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撰 写 方 法与 技 巧 和 注 意 事 项
1 3 、 工 时 考 勤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 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 和
注 意 事 项
1 4 、 员 工 培 训 管 理 制 度的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原 则 、撰 写方 法 与 技 巧和 注 意 事 项
1 5 、 保 密与竞 业限 制 制 度的 主 要内 容 及 制 定原 则 、撰 写方 法 与 技 巧 和注 意 事 项
1 6 、 员 工 手 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 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 和 注 意 事 项
1 7 、 员 工 手 册 和 规 章 制 度 后续 审 查 和 修 订的 必 要 性 、修 订 原 则 和 注 意 事 项
1 8 、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的 重 点和难 点、影 响 规 章 制 度执 行的因 素及 不 良因 素 的 排 除
二 、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变 更 技 巧
1 、 用 人 单 位 不 使 用 劳 动 部 门 的 合 同 范 本 而 自 行 拟 定 的 劳 动合 同 文 本 是 否
有 效 ? 劳 动 合 同 未 经 劳 动 部 门 备 案 是 否 有 效 ?
2 、 如 果 劳 动 者 借 故 拖 延 或 拒 绝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, 用 人 单 位 如 何 应 对 ?
3 、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, 用 人 单 继 续 留 用 劳 动 者 , 但 未 与 劳 动 者 续 订 书 面 劳 动
合 同 的 , 是 否 也 需 支 付 两 倍 工 资 ?
4 、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, 在 尚 未 用 工 期 间 ,用 人
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,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?
5 、 在 校 学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用 工 关 系 是 否 属 于 劳 动 关 系 ?
6 、 劳 务 关 系 与 劳 动 关 系 如 何 区 别 , 能 否 把 劳 动 关 系 转 化 为 劳 务 关 系 ?
7 、 什 么 时 候 为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最 佳 时 间 ?
8 、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, 是 否 等 于 难 以 解 雇 员 工 ?
9 、 不 签 劳 动 合 同 , 是 否 等 于 无 须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?
1 0 、 法 律 禁 止 2 次 约 定试 用 期 ,那 么 劳 动合 同 期 限 和 试 用期 限 该 如 何约 定 ?
1 1 、 用 人 单 位 收 购 其 他 组 织时,如 何与 被接 收 的 员 工 签 订 、变 更 劳 动 合 同 ?
1 2 、 员 工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而 继 续 聘 用 的 ,是 继 续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还 是 签
订 其 他 协 议 ?
1 3 、 劳 动 合 同 的 关 键 核 心 条 款 及 操 作 技 巧
( 1 ) 企 业 安 排 员 工 从 事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作 内 容 以 外 的 任 务 ,属 于 单 方
违 约 ,该如 何约 定 工 作岗 位 / 工 作 内 容,以化 解 违 约带 来 的法 律 风 险 ?
( 2 ) 如 何 约 定 工 作 岗 位 及 工 作 内 容 ,以 便 企 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员 工
的 工 作 内 容 及 单 方 变 更 其 工 作 岗 位 ?
( 3 ) 如 何 约 定 劳 动 报 酬 , 以 避 免 约 定 不 明 确 带 来 的 风 险 ?
( 4 ) 如 何 约 定 工 资 总 额 , 以 合 法 降 低 经 济 补 偿 的 基 数 ?
( 5 ) 如 何 约 定 薪 酬 结 构 , 以 利 于 企 业 灵 活 地 调 整 工 资 ?
( 6 ) 《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通 知 书 》 应 如 何 设 计 ?
( 7 ) 《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协 议 书 》 应 如 何 设 计 ?
三 、 如 何 有 效 调 岗 调 薪
1 、 企 业 通 常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而 调 整 员 工 的 岗 位 或 地 点 , 但 是 员 工 可 提 出
被 迫 解 除 并 索 赔 经 济 补 偿 ,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 何 做 , 才 能 化 解 风
险 或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?
2 、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岗 位 实 际上 发 生 变 化 ,但 没 有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, 员 工 到
新 岗 位 一 段 时 间 后 , 却 要 求 恢 复 到 原 岗 位 ,往 往 成 立 ,那 么 企 业 该 如
何 抗 辩 、 该 如 何 预 防 ?
3 、 绩 效 目 标 不 合 法 合 理 的 , 往 往 不 能 作 为 衡 量 劳 动 者 是 否 " 胜 任 工 作
" 的 依 据 , 企 业 该 怎 样 设 定 绩 效 目 标 , 才 能 作 为 衡 量 标 准 ?
4 、 即 使 企 业 能 证 明 劳 动 者 " 不 胜 任 工 作 " ,但 是 在 之 后 的 调 岗调 薪 争
议 中 还 是 被 认 定 单 方 非 法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, 企 业 败 诉 , 为 什 么 ? 企 业
该 如 何 防 范 ?
5 、 劳 动 者 对 绩 效 目 标 不 确 认 , 是 否 意 味 着 该 目 标 无 效 ? 如 果 必 须 经 劳
动 者 确 认 才 生 效 , 那 么 企 业 的 日 常 管 理 将 何 去 何 从 ?
6 、 员 工 认 同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, 但 是 企 业 在 " 基 于 不 胜 任 工 作 而 调 岗 调 薪
、 解 雇 辞 退 " 的 案 件 中 还 是 败 诉 , 那 么 企 业 该 如 何 抗 辩 或 日 常 管
理 中 怎 样 做 , 才 能 避 免 败 诉 风 险 ?
7 、 企 业 根 据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扣 减 员 工 绩 效 奖 金 , 很 多 时 候 被 认 定 非 法 克
扣 工 资 , 企 业 该 如 何 抗 辩 或 日 常 管 理 中 怎 样做 ,才 能 化 解 风 险 或 避 免
败 诉 ?
8 、 员 工 不 胜 任 工 作 , 企 业 能 否 调 整 其 岗 位 , 调 岗 后 能 否 单 方 降 低 其 薪
酬 ? 如 何 操 作 , 才 能 调 岗 降 薪 ?
9 、 假 设 女 员 工 固 定 月 薪 为 3 0 0 0 元 ,浮 动 月 薪 为 2 0 0 0 元 ,过 去 1 2 个 月
的 平 均 工 资 为 4 8 0 0 元 , 怀 孕 期 间 究 竟 该 按 什 么 标 准 支 付 ,公 司 希 望
按 3 0 0 0 元 , 员 工 希 望 按 5 0 0 0 元 , 仲 裁 结 果 可 能 是 4 8 0 0 元 ; 企 业
该 如 何 控 制 用 人 成 本 ?
1 0 、 女 职 工 休 产 假 完 毕 后 ,往 往 原 岗 位 已 经 有 其 他 同 事 负 责 ,女 职 工 往
往 不 接 受 新 岗 位 , 为 此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,企 业 该 如 何 做 ,才 能 化 解 败 诉
的 风 险 ?
四 、 如 何 有 效 解 雇 辞 退
1 、 实 行 末 位 淘 汰 制 , 以 末 位 排 名 为 由 解 雇 员 工 , 仲 裁 机 构 往 往 认 定 企
业 非 法 解 雇 员 工 , 那 么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 何 做 , 才 能 避 免 案 件 败
诉 , 避 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或 赔 偿 金 ?
2 、 以 " 组 织 架 构 调 整 , 无 合 适 岗 位 安 排 " 为 由 解 雇 员 工 , 是 非 常 符 合
常 理 的 做 法 , 但 往 往 被 仲 裁 机 构 认 定 企 业 非 法 解 雇 , 企 业 该 如 何 做
, 才 能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?
3 、 企 业 以 " 经 济 性 裁 员 " 名 义 解 雇 员 工 , 是 非 常 符 合 常 理 的 做 法 , 往
往 被 认 定 非 法 解 雇 , 企 业 该 如 何 操 作 ? 对 " 经 济 性 裁 员 " 作 出 规 定
的 法 律 文 件 到 底 有 哪 些 ?
4 、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书 面 约 定 支 付 适 当 的 经 济 补 偿 数
额 , 事 后 劳 动 者 追 讨 经 济 补 偿 的 差 额 部 分 , 仲 裁 机 构 很 可 能 支 持 劳
动 者 的 诉 求 ,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 何 创 制 、 收 集 证 据 , 才 能 避 免 案
件 败 诉 ?
5 、 培 训 服 务 期 未 到 期 , 而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, 企 业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, 仲 裁
期 间 往 往 被 认 定 属 于 提 前 非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, 企 业 该 如 何 做 , 才 避
免 案 件 败 诉 ?
6 、 员 工 未 提 前 3 0 日 通 知 企 业 即 自 行 离 职 ,是 否 构 成 劳 动 者 违 法 解 除 ?
企 业 该 如 何 做 , 才 能 降 低 风 险 成 本 ? 对 于 劳 动 者 的 辞 职 环 节 , 有 哪
些 必 须 注 意 的 风 险 控 制 点 ?
7 、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, 经 常 出 现 该 终 止 的 忘 记 办 理 终 止 手 续 , 该 续 签 的
忘 记 办 理 续 签 手 续 ,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后 企 业 才 提 出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, 但
是 员 工 却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, 企 业 风 险 非 常 大 ; 那 么 企 业 该 如 何 做 , 才
确 保 规 避 上 述 败 诉 风 险 ?
8 、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前 未 通 知 及 征 求 工 会 的 意 见 , 是 否 构 成 非 法 解 除 ?
9 、 《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书 》 如 果 表 述 不 当 , 往 往 成 为 劳 动 者 打 赢 官 司
的 有 力 证 据 , 企 业 该 如 何 书 写 , 才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而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?
1 0 、 哪 些 情 形 下 属 于 非 法 解 雇 员 工 , 须 承 担 哪 些 法 律 责 任 ,是 承 担 1 年
1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还 是 1 年 2 个 月 工 资 的 赔 偿 金 , 代 通 知 金 是 否
要 承 担 , 劳 动 者 能 否 要 求 恢 复 劳 动 关 系 ?
五 、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新 规 定 与 旧 法 规 定 的 异 同 及 亮 点 分 析
1 、 基 本 养 老 金 是 否 可 以 提 前 提 取 ?
2 、 个 人 跨 地 区 就 业 可 以 随 个 人 转 移 , 又 是 如 何 领 取 的 ?
3 、 办 理 职 工 特 殊 工 种 提 前 退 休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?
4 、 因 提 前 退 休 引 发 劳 动 争 议 的 处 理 方 法 与 风 险 防 范 手 段
5 、 职 工 退 休 后 与 企 业 的 关 系 如 何 处 理 ?
6 、 当 前 养 老 保 险 实 践 中 的 矛 盾 与 疑 难 问 题 处 理
7 、 职 工 档 案 丢 失 纠 纷 应 如 何 处 理 , 用 人 单 位 应 承 担 哪 些 法 律 责 任 ?
8 、 个 人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, 有 权 监 督 本 单 位 为 其 缴 费 情 况
六 、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筹 划 策 略
1 、 社 会 保 险 法 关 于 保 险 费 征 缴 有 哪 些 变 化
2 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剖 析
3 、 社 会 保 险 法 对 企 业 实 操 经 办 社 会 保 险 有 哪 些 变 化
4 、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解 读 与 企 业 主 意 事 项
5 、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就 业 参 加 社 保 的 , 如 何 享 受 社 保 待 遇 ?
6 、 社 会 保 险 法 颁 布 对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建 立 的 影 响
7 、 在 新 的 《 社 会 保 险 法 》 下 如 何 节 约 社 保 成 本 与 企 业 用 工 成 本 ?
七 、 工 伤 保 险 与 企 业 不 缴 、 欠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新 风 险
1 、 员 工 缴 纳 了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, 并 且 能 够 提 供 证 明 , 企 业 还 需 为 其 缴 纳
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吗 ?
2 、 如 何 理 解 工 伤 保 险 的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?
3 、 企 业 能 否 追 究 工 伤 职 工 的 过 失 赔 偿 责 任 ?
4 、 参 加 单 位 组 织 的 体 育 活 动 受 伤 能 认 定 为 工 伤 吗 ?
5 、 无 照 驾 驶 与 驾 驶 无 照 车 辆 受 伤 怎 么 办 ? 如 何 认 定 职 工 的 醉 酒 行 为 ?
6 、 " 认 定 工 伤 " 、 " 视 同 工 伤 " 、 " 不 认 定 工 伤 " 的 法 律 界 定
7 、 哪 些 工 伤 待 遇 由 企 业 支 付 ? 哪 些 工 伤 待 遇 由 经 办 机 构 支 付 ?
8 、 工 伤 职 工 超 过 规 定 医 疗 期 如 何 处 理 ?
9 、 单 位 能 用 商 业 保 险 赔 偿 职 工 工 伤 待 遇 吗 ?
1 0 、 单 位 对 劳 动 能 力 等 级 鉴 定 不 服 怎 么 办 ?
1 1 、 发 生 工 伤 后 , 企 业 能 否 与 伤 者 私 了 ?
1 2 、 员 工 使 用 假 身 份 证 , 社 保 拒 赔 , 企 业 应 怎 样 担 责 ?
1 3 、 对 工 伤 员 工 出 院 后 " 泡 工 伤 " , 企 业 该 怎 样 处 理 ?
1 4 、 工 伤 保 险 的 各 种 待 遇 计 发 基 数 — — " 本 人 工 资 " 是 如 何 确 定 的 ?
1 5 、 员 工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受 伤 是 否 工 伤 ? 企 业 可 否 对 其 予 以 处 罚 ?
1 6 、 投 保 了 团 体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, 可 否 不 再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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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、 如 何 有 效 处 理 违 纪 违 规 员 工
1 、 《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》 明 确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能 规 定
对 员 工 罚 款 的 内 容 后 , 企 业 如 何 有 效 管 理 违 规 违 纪 的 问 题 员 工 ?
2 、 处 分 、 解 雇 劳 动 者 , 往 往 由 于 劳 动 者 拒 绝 签 收 该 通 知 书 而 导 致 企 业 的
处 分 , 解 雇 行 为 被 定 为 无 效 或 非 法 行 为 , 那 么 企 业 在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
何 做 , 才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?
3 、 劳 动 者 欺 诈 应 聘 , 事 后 被 企 业 解 雇 , 在 仲 裁 期 间 , 劳 动 者 可 能 作 出 让
企 业 措 手 不 及 的 抗 辩 观 点 , 企 业 该 如 何 回 应 或 者 在 日 常 管 理 中 采 取 哪
些 防 范 策 略 ?
4 、 对 于 恶 意 违 纪 违 规 的 问 题 员 工 , 他 们 往 往 拒 绝 提 交 《 检 讨 书 》 或 否 认
违 纪 违 规 的 事 实 , 企 业 该 如 何 创 制 、 收 集 证 据 , 才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而 承
担 法 律 责 任 ?
5 、 如 何 进 行 违 纪 员 工 的 事 实 调 查 、 证 据 固 定 , 对 于 违 纪 员 工 , 部 门 经 理
应 注 意 哪 些 日 常 管 理 细 节 问 题 ?
6 、 对 于 违 纪 员 工 , 事 发 后 什 么 时 间 处 理 , 如 何 书 写 《 违 纪 违 规 处 分 通 知
书 》 ?
7 、 怎 样 理 解 "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" , 如 何 在 《 惩 罚 条 例 》
中 详 细 明 确 违 纪 违 规 的" 一 般 违 反 " 、" 较 重 违 反" 及 " 严 重 违 反 " ?
8 、 直 线 部 门 经 理 擅 自 口 头 辞 退 员 工 , 仲 裁 机 构 往 往 认 定 企 业 非 法 解 雇 员
工 , 那 么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 何 做 , 才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, 避 免 直 线 经 理
越 权 处 分 员 工 ?
9 、 劳 动 者 不 辞 而 别 、 无 故 旷 工 , 却 主 张 被 企 业 口 头 解 雇 , 往 往 得 到 仲 裁
机 构 的 支 持 , 那 么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 何 做 , 才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?
1 0 、 如 何 界 定" 重 大 损 害 " ," 重 大 损 害 " 是 否 必 须 体 现 为 造 成 直 接 的 经
济 损 失 ?
1 1 、 采 用 " 录 音 录 象 " 方 式 创 制 、 保 留 的 证 据 , 法 院 是 否 采 信 , 企 业 内
部 O A 系 统 或 E R P 系 统 上 的 资 料 能 否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,电 子 邮 件 、 手 机 短
信 能 否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?
1 2 、 违 纪 违 规 员 工 处 理 的 依 据 、 原 则 、 方 法 和 技 巧 。
九 、 劳 动 合 同 法 修 正 案 、 劳 动 争 议 司 法 解 释 四 重 点 内 容 解 读
1 、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问 题 的 解 释 ( 四 )
》 对 竞 业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的 标 准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?
2 、 当 事 人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约 定 了 竞 业 限 制 和 经 济 补 偿 , 当 事
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,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履 行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, 或 者 劳
动 者 履 行 了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后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, 能 否 得 到
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3 、 当 事 人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约 定 了 竞 业 限 制 和 经 济 补 偿 , 劳 动
合 同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后 , 因 用 人 单 位 的 原 因 导 致 三 个 月 未 支 付 经 济 补 偿
, 劳 动 者 请 求 解 除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, 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4 、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, 用 人 单 位 请 求 解 除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的 , 能 否 得 到 人
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 在 解 除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时 ,劳 动 者 请 求 用 人 单 位 额 外 支
付 劳 动 者 三 个 月 的 竞 业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的 , 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5 、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,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后 , 用 人 单 位 要 求
劳 动 者 按 照 约 定 继 续 履 行 竞 业 限 制义 务 的,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6 、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, 但 已 经 实 际 履 行 了 口 头 变 更 的 劳 动 合
同 超 过 一 个 月, 当 事 人 以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为 由 主 张 劳 动 合 同 变 更无 效 的
, 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7 、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后 , 因 用 人 单 位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不 再 继 续 经 营 导 致 劳 动
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, 劳 动 者 请 求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,能 否 得 到 人
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8 、 劳 动 者 非 因 本 人 原 因 从 原 用 人 单 位 被 安 排 到 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, 原 用 人
单 位 未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, 劳 动 者 被 迫 与 新 用 人 单 位 解 除劳 动 合 同 ,或 者 新
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、终 止 劳 动 合 同, 在 计 算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或 赔
偿 金 的 工 作 年 限 时 , 劳 动 者 请 求 把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合 并 计 算
为 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的 , 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9 、 哪 些 情 形 属 于 " 劳 动 者 非 因 本 人 原 因 从 原 用 人 单 位 被 安 排 到 新 用 人 单
位 工 作 " ?
1 0 、 外 国 人 、无 国 籍 人 及 香 港 、澳 门 和 台 湾 居 民 未 依 法 取 得 就 业 证 件 即 与
中 国 境 内 或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, 当 事 人 请 求 确 认 与 用 人 单 位
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, 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,持 有 《 外 国 专 家 证 》 并 取
得 《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证 》 的外 国 人, 与 中 国 境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建 立
用 工 关 系 的 , 可 否 认 定 为 劳 动 关 系 ?
1 1 、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修 正 案 》对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条 件 作 了 哪 些修 改 ? 经
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是 否 需 要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?
1 2 、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修 正 案 》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的 劳 动 报 酬 有 何 新 规 定 ?新 的
规 定 对 派 遣 单 位 和 用 工 单 位 有 哪 些 影 响 ?
1 3 、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修 正 案 》对 实 施 劳 务 派 遣 的 岗 位 有 何 强 制 性 规 定 ?何 谓
临 时 性 、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?
1 4 . 未 经 许 可 , 擅 自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,有 何 法 律 风 险 ?用 工 单 位 给 被
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,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是 否 需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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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讲 师 介 绍 】
梁 硕 南 老 师 ( 广 东 境 内 讲 授 )
梁 硕 南 老 师 , 知 名 劳 动 法 专 家 , 社 会 保 险 法 专 家 , 人 力 资 源 专 家 , 劳 资
谈 判 专 家 , 合 同 制 度 设 计 专 家 , 资 深 培 训 师 , 中 山 大 学 行 政 管 理 和 法 律 专 业
双 学 历 。 《 劳 动 人 事 法 律 指 南 》 主 编 , 中 国 劳 动 法 学 研 究 会 会 员 ,深 圳 市 企
业 法 律 顾 问 协 会 会 员 。 梁 老 师 的 主 要 著 作 有 《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— 用 人 单 位
权 益 维 护 V S 劳 动 者 职 场 维 权 》 、《 论 劳 动 者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》
、 《 论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》 等 数 十 部 ( 篇 ) 。
梁 老 师 曾 成 功 为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代 理 过 数 以 千 计 的 各 类 劳 动 人 事 争 议
案 件 ; 曾 为 中 国 石 油 、 美 的 集 团 等 世 界 知 名 大 企 业 草 拟 、审 核 劳 动 合 同 和 企
业 规 章 制 度 , 设 计 绩 效 管 理 方 案 和 薪 酬 福 利 方 案 ;曾 为 全 国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
广 东 晟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、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劳 动 法 专 业 律 师
讲 授 劳 动 法 、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社 会 保 险 法 课 程 ; 曾 为 新 飞 通 光 电 ( 中 国 ) 公 司
等 知 名 企 业 设 计 企 业 并 购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方 案 。 梁 老 师 是 位 既 熟 悉 企 业 劳 动 关
系 管 理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, 又 具 有 丰 富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处 理 经 验 和 人 力 资 源 培 训
、 劳 动 法 律 培 训 经 验 的 复 合 型 专 家 与 讲 师 , 曾 在 《 中 国 劳 动 保 障 报 》 、《 深
圳 法 制 法 》 等 多 家 报 刊 上 为 读 者 解 答 劳 动 法 律 问 题 , 接 受 过 英 国 金 融 时 报 、
南 方 都 市 报 等 媒 体 就 劳 动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的 专 访 , 还 受 邀 到 深 圳 、 珠 海 、中 山 、
东 莞 、 佛 山 、 广 州 、 武 汉 、 长 沙 、 株 州 、 南 京 、 徐 州 等 全 国 各 地 讲 授 劳 动
法 律 课 程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课 程 。
梁 硕 南 老 师 授 课 的 最 大 特 点 就 是 强 调 规 章 制 度 、 劳 动 合 同 及 相 关 协 议 在
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及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,通 过 为 各 类 企 业 设 计 完 善
规 章 制 度 、 劳 动 合 同 及 相 关 协 议 , 以 及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实 战 经 验 和 案 例
, 结 合 新 法 之 下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及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新 规 定 、 新 特 点 、 新 变 化
, 把 握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及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重 点 、 难 点 、热 点 问 题 ,通 过 活 生 生
的 典 型 案 例 ( 绝 大 部 分 是 梁 老 师 亲 自 操 作 或 代 理 的 案 件 ) , 全 方 位 、 多 角 度
传 授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及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方 法 和 技 巧 , 以 增 强 员 工 纪 律 性 ,调 动
员 工 积 极 性 , 减 少 用 工 风 险 和 用 工 成 本 。
梁 伟 权 老 师 ( 北 京 、 上 海 讲 授 )
梁 伟 权 之 诚 老 师
国 内 知 名 劳 资 专 家 国 家 高 级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法 务 咨 询 师
中 国 管 理 研 究 院 劳 资 关 系管 理 研 究 所 首 席研 究 员中 国 劳 动 关 系 在 线 首 席 顾 问
国 家 人 社 部 人 力 资 源 法 务 咨 询 师 考 证 培 训 讲 师 中 国 人 事法 务 协 会 高 级 顾 问
广 州 人 事 局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广 州 市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监 督 员
梁 老 师 精 通 劳 动 法 规 , 熟 悉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, 高 级 讲 师 。 梁 老 师 在 全 国 各
地 巡 讲 " 劳 动 法 相 关 课 程 " , 受 益 企 业 达 2 0 0 0 0 多 家 ,真 实 案 例 教 学 ,将 枯
燥 的 劳 动 政 策 法 规 溶 入 实 际 管 理 当 中 ; 学 员 参 与 讨 论 、 互 动 ,课 程 生 动 有 趣
, 深 入 浅 出 , 让 学 员 迅 速 学 以 致 用 。 深 受 广 大 企 业 管 理 者 、 人 力 资 源 从 业
者 的 好 评 。
梁 老 师 长 期 担 任 企 业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顾 问 和 法 律 顾 问 , 专 门 从 事 人 力 资
源 管 理 与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及 劳 动 法 律 研 究 工 作 ,对 于 企 业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劳 动 用
工 风 险 有 深 刻 的 了 解 , 处 理 各 类 劳 动 纠 纷 案 件 1 0 0 0 余 件( 包 括 个 人 、 企 业 )
, 涉 及 北 京 、 天 津 、 浙 江 、 江 苏 、 上 海 、 广 东 、 广 西 、 山 东 、 四 川 、 重 庆 、
湖 南 、 湖 北 、 福 建 、 海 南 、 辽 南 、 云 南 、 江 西 等 地 , 对 各 地 劳 动 地 方 法 规 有
较 深 的 了 解 , 对 劳 动 法 有 很 深 的 理 论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战 经 验, 接 受 过 广 东电 视
珠 江 台 、 广 州 电 视 台 、 珠 江 经 济 广 播 电 台 和 《 广 州 日 报 》 等 多 家 媒 体 的采 访
; 最 近 《 应 对 劳 动 争 议 爆 发 期 》 一 文 发 表 在 《 南 风 窗 》 杂 志 2 0 0 9 年 第 5 期 ;
较 全 面 的 总 结 了 我 国 劳 动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一 些 问 题, 特 别 对 引 入 第 三 方 独 立 机
构 参 与 协 调 的 想 法 , 具 有 较 强 的 现 实 意 义 与 指 导 作 用 , 引 起 业 界 广 泛 关 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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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不 需 此 类 邮 件 请 回 复 主 题 至"1875862508@qq.com"我 们 尽 快 为 您 删 除 !
如 有 打 扰 请 多 多 包 涵 !
调 岗 调 薪 与 裁 员 违 纪 员 工 管 理 与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高 级 讲 座
2 0 1 3 年 7 月 2 0 - 2 1 日 [ 江 门 ] - - 梁 硕 南 7 月 2 0 - 2 1 日 [ 中 山 ] - - 梁 伟 权
7 月 2 7 - 2 8 日 [ 珠 海 ] - - 梁 伟 权 7 月 2 7 - 2 8 日 [ 广 州 ] - - 梁 硕 南
8 月 1 7 - 1 8 日 [ 上 海 ] - - 梁 伟 权 8 月 2 2 - 2 3 日 [ 东 莞 ] - - 梁 硕 南
8 月 2 4 - 2 5 日 [ 深 圳 ] - - 梁 硕 南 8 月 3 0 - 3 1 日 [ 北 京 ] - - 梁 伟 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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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培 训 对 象 】 董 事 长 、 总 经 理 、 副 总 经 理 、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、 经 理 、 专 员 及 相
关 工 作 人 员 等
【 培 训 费 用 】 收 费 2 5 0 0 元 / 人 ( 包 括 资 料 费 、 午 餐 、 茶 点 、 发 票 等 )
【 主 办 单 位 】 企 业 学 习 网
【 咨 询 电 话 】
【深 圳/市 场 部】0 7 5 5 - 6 1 2 8 9 8 2 0 【上 海/市 场 部】0 2 1 - 5 1 8 7 0 6 1 2
【北 京/市 场 部】 0 1 0 - 5 1 2 9 5 4 1 0 【广 州/市 场 部】0 2 0 - 6 1 1 3 3 7 7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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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课 程 前 言 】
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》
的 决 定 , 已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
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, 自 2 0 1 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, 本 次 修 改 的 亮 点 和 热
点 都 直 指 劳 务 派 遣 。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能 规 定 对 员 工 罚 款 的 内 容 , 否 则
会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, 今 后 ,违 规 违 纪 问 题 员 工 的 管 理 ,将 令 企 业 管 理 者 更
为 头 痛 ; 自 2 0 1 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修 案 ,提 高 了 经 营 劳 务 派 遣
业 务 的 条 件 , 明 确 规 定 劳 务 派 遣 只 能 在 临 时 性 、 辅 助 性 、替 代 性 的 岗 位 实
施 , 并 且 明 确 了 临 时 性 、 辅 助 性 、 替 代 性 岗 位 的 范 围 , 这 令 劳 务 派 遣 单 位
和 使 用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的 用 工 单 位 ,感 到 从 未 有 过 的 经 营 压 力和 用 工 压 力 ; 自
2 0 1 3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
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四 ) 》 , 明 确 了 " 劳 动 者 非 因 本 人 原 因 从 原 用 人 单 位 被 安
排 到 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" 的 情 形 、 竞 业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的 支 付 条 件 和 标 准 等 争
议 性 问 题 。这 些 最 新 规 定 对 企 业 用 工 管 理 将 产 生 哪 些 重 要 影 响 ?企 业 如 何 合
法 有 效 应 对 , 以 期 减 少 用 工 风 险 和 用 工 成 本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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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课 程 收 益 】
1 、 理 解 和 掌 握 员 工 手 册 的 基 本 知 识 、 制 订 的 基 本 方 法 、 原 则 与 技 巧 ;
2 、 理 解 和 掌 握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本 知 识 、 制 订 的 基 本 方 法 、 原 则 与 技 巧 ;
3 、 学 会 如 何 应 用 相 关 法 规 避 免 陷 入 各 类 误 区 , 规 避 用 工 风 险 , 加 强 对 违
纪 员 工 的 管 理 及 提 高 违
纪 违 规 问 题 员 工 处 理 的 能 力 ;
4 、 帮 助 企 业 管 理 者 有 效 运 用 法 律 政 策 ,完 善 管 理 手 段 , 极 大 限 度 减 少 法 律
风 险 和 用 工 成 本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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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课 程 大 纲 】
一 、 员 工 手 册 与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订 、 审 查 、 修 订 和 执 行
1 、 劳 动 合 同 法 时 代 规 章制 度 的重 要 性 及 规 章 制 度在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的 地 位
2 、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的 现 状 和 制 度 建 设 的 常 见 问 题
3 、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与 劳 动 合 同 、 集 体 合 同 的 效 力 关 系 和 适 用 关 系
4 、 2 0 1 2 年 《 企 业 民 主 管 理 规 定 》 出 台 后 , 没 有 经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及 没
有 向 劳 动 者 公 示 的 规 章 制
度 是 否 有 效 ? 如 何 履 行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的 民 主 程 序 ? 如 何 有 效 公 示 企 业
的 规 章 制 度 ?
5 、 规 章 制 度 或 劳 动 合 同 中 关 于 " 企 业 ( 甲 方 )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经 营状
况 、 员 工 ( 乙 方 ) 的 能 力 和 表 现 ,合 理 调 整 员 工 ( 乙 方 ) 的 工 作 岗 位
、 工 作 地 点 和 工 资 待 遇 "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是 否 有 效 ?
6 、 如 何 有 效 运 用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对 员 工 加 强 管 理 ? 特 别 是 对 问 题 员 工 和
高 层 员 工 、 关 键 岗 位 员 工 的 管 理 ?
7 、 企 业 以 员 工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为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败 诉 原 因 分 析
8 、 劳 动 纪 律 与 奖 惩 制 度 的 性 质 、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
和 注 意 事 项
9 、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 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 和 注 意 事 项
1 0 、 薪 酬 福 利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 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 和 注 意 事 项
1 1 、 招 聘 管 理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 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 和 注 意 事 项
1 2 、 劳 动合 同管 理制 度 的 主 要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撰 写 方 法与 技 巧 和 注 意 事 项
1 3 、 工 时 考 勤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 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 和
注 意 事 项
1 4 、 员 工 培 训 管 理 制 度的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原 则 、撰 写方 法 与 技 巧和 注 意 事 项
1 5 、 保 密与竞 业限 制 制 度的 主 要内 容 及 制 定原 则 、撰 写方 法 与 技 巧 和注 意 事 项
1 6 、 员 工 手 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制 定 原 则 、 撰 写 方 法 与 技 巧 和 注 意 事 项
1 7 、 员 工 手 册 和 规 章 制 度 后续 审 查 和 修 订的 必 要 性 、修 订 原 则 和 注 意 事 项
1 8 、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的 重 点和难 点、影 响 规 章 制 度执 行的因 素及 不 良因 素 的 排 除
二 、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变 更 技 巧
1 、 用 人 单 位 不 使 用 劳 动 部 门 的 合 同 范 本 而 自 行 拟 定 的 劳 动合 同 文 本 是 否
有 效 ? 劳 动 合 同 未 经 劳 动 部 门 备 案 是 否 有 效 ?
2 、 如 果 劳 动 者 借 故 拖 延 或 拒 绝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, 用 人 单 位 如 何 应 对 ?
3 、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, 用 人 单 继 续 留 用 劳 动 者 , 但 未 与 劳 动 者 续 订 书 面 劳 动
合 同 的 , 是 否 也 需 支 付 两 倍 工 资 ?
4 、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, 在 尚 未 用 工 期 间 ,用 人
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,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?
5 、 在 校 学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用 工 关 系 是 否 属 于 劳 动 关 系 ?
6 、 劳 务 关 系 与 劳 动 关 系 如 何 区 别 , 能 否 把 劳 动 关 系 转 化 为 劳 务 关 系 ?
7 、 什 么 时 候 为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最 佳 时 间 ?
8 、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, 是 否 等 于 难 以 解 雇 员 工 ?
9 、 不 签 劳 动 合 同 , 是 否 等 于 无 须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?
1 0 、 法 律 禁 止 2 次 约 定试 用 期 ,那 么 劳 动合 同 期 限 和 试 用期 限 该 如 何约 定 ?
1 1 、 用 人 单 位 收 购 其 他 组 织时,如 何与 被接 收 的 员 工 签 订 、变 更 劳 动 合 同 ?
1 2 、 员 工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而 继 续 聘 用 的 ,是 继 续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还 是 签
订 其 他 协 议 ?
1 3 、 劳 动 合 同 的 关 键 核 心 条 款 及 操 作 技 巧
( 1 ) 企 业 安 排 员 工 从 事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作 内 容 以 外 的 任 务 ,属 于 单 方
违 约 ,该如 何约 定 工 作岗 位 / 工 作 内 容,以化 解 违 约带 来 的法 律 风 险 ?
( 2 ) 如 何 约 定 工 作 岗 位 及 工 作 内 容 ,以 便 企 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员 工
的 工 作 内 容 及 单 方 变 更 其 工 作 岗 位 ?
( 3 ) 如 何 约 定 劳 动 报 酬 , 以 避 免 约 定 不 明 确 带 来 的 风 险 ?
( 4 ) 如 何 约 定 工 资 总 额 , 以 合 法 降 低 经 济 补 偿 的 基 数 ?
( 5 ) 如 何 约 定 薪 酬 结 构 , 以 利 于 企 业 灵 活 地 调 整 工 资 ?
( 6 ) 《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通 知 书 》 应 如 何 设 计 ?
( 7 ) 《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协 议 书 》 应 如 何 设 计 ?
三 、 如 何 有 效 调 岗 调 薪
1 、 企 业 通 常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而 调 整 员 工 的 岗 位 或 地 点 , 但 是 员 工 可 提 出
被 迫 解 除 并 索 赔 经 济 补 偿 ,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 何 做 , 才 能 化 解 风
险 或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?
2 、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岗 位 实 际上 发 生 变 化 ,但 没 有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, 员 工 到
新 岗 位 一 段 时 间 后 , 却 要 求 恢 复 到 原 岗 位 ,往 往 成 立 ,那 么 企 业 该 如
何 抗 辩 、 该 如 何 预 防 ?
3 、 绩 效 目 标 不 合 法 合 理 的 , 往 往 不 能 作 为 衡 量 劳 动 者 是 否 " 胜 任 工 作
" 的 依 据 , 企 业 该 怎 样 设 定 绩 效 目 标 , 才 能 作 为 衡 量 标 准 ?
4 、 即 使 企 业 能 证 明 劳 动 者 " 不 胜 任 工 作 " ,但 是 在 之 后 的 调 岗调 薪 争
议 中 还 是 被 认 定 单 方 非 法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, 企 业 败 诉 , 为 什 么 ? 企 业
该 如 何 防 范 ?
5 、 劳 动 者 对 绩 效 目 标 不 确 认 , 是 否 意 味 着 该 目 标 无 效 ? 如 果 必 须 经 劳
动 者 确 认 才 生 效 , 那 么 企 业 的 日 常 管 理 将 何 去 何 从 ?
6 、 员 工 认 同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, 但 是 企 业 在 " 基 于 不 胜 任 工 作 而 调 岗 调 薪
、 解 雇 辞 退 " 的 案 件 中 还 是 败 诉 , 那 么 企 业 该 如 何 抗 辩 或 日 常 管
理 中 怎 样 做 , 才 能 避 免 败 诉 风 险 ?
7 、 企 业 根 据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扣 减 员 工 绩 效 奖 金 , 很 多 时 候 被 认 定 非 法 克
扣 工 资 , 企 业 该 如 何 抗 辩 或 日 常 管 理 中 怎 样做 ,才 能 化 解 风 险 或 避 免
败 诉 ?
8 、 员 工 不 胜 任 工 作 , 企 业 能 否 调 整 其 岗 位 , 调 岗 后 能 否 单 方 降 低 其 薪
酬 ? 如 何 操 作 , 才 能 调 岗 降 薪 ?
9 、 假 设 女 员 工 固 定 月 薪 为 3 0 0 0 元 ,浮 动 月 薪 为 2 0 0 0 元 ,过 去 1 2 个 月
的 平 均 工 资 为 4 8 0 0 元 , 怀 孕 期 间 究 竟 该 按 什 么 标 准 支 付 ,公 司 希 望
按 3 0 0 0 元 , 员 工 希 望 按 5 0 0 0 元 , 仲 裁 结 果 可 能 是 4 8 0 0 元 ; 企 业
该 如 何 控 制 用 人 成 本 ?
1 0 、 女 职 工 休 产 假 完 毕 后 ,往 往 原 岗 位 已 经 有 其 他 同 事 负 责 ,女 职 工 往
往 不 接 受 新 岗 位 , 为 此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,企 业 该 如 何 做 ,才 能 化 解 败 诉
的 风 险 ?
四 、 如 何 有 效 解 雇 辞 退
1 、 实 行 末 位 淘 汰 制 , 以 末 位 排 名 为 由 解 雇 员 工 , 仲 裁 机 构 往 往 认 定 企
业 非 法 解 雇 员 工 , 那 么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 何 做 , 才 能 避 免 案 件 败
诉 , 避 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或 赔 偿 金 ?
2 、 以 " 组 织 架 构 调 整 , 无 合 适 岗 位 安 排 " 为 由 解 雇 员 工 , 是 非 常 符 合
常 理 的 做 法 , 但 往 往 被 仲 裁 机 构 认 定 企 业 非 法 解 雇 , 企 业 该 如 何 做
, 才 能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?
3 、 企 业 以 " 经 济 性 裁 员 " 名 义 解 雇 员 工 , 是 非 常 符 合 常 理 的 做 法 , 往
往 被 认 定 非 法 解 雇 , 企 业 该 如 何 操 作 ? 对 " 经 济 性 裁 员 " 作 出 规 定
的 法 律 文 件 到 底 有 哪 些 ?
4 、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书 面 约 定 支 付 适 当 的 经 济 补 偿 数
额 , 事 后 劳 动 者 追 讨 经 济 补 偿 的 差 额 部 分 , 仲 裁 机 构 很 可 能 支 持 劳
动 者 的 诉 求 ,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 何 创 制 、 收 集 证 据 , 才 能 避 免 案
件 败 诉 ?
5 、 培 训 服 务 期 未 到 期 , 而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, 企 业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, 仲 裁
期 间 往 往 被 认 定 属 于 提 前 非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, 企 业 该 如 何 做 , 才 避
免 案 件 败 诉 ?
6 、 员 工 未 提 前 3 0 日 通 知 企 业 即 自 行 离 职 ,是 否 构 成 劳 动 者 违 法 解 除 ?
企 业 该 如 何 做 , 才 能 降 低 风 险 成 本 ? 对 于 劳 动 者 的 辞 职 环 节 , 有 哪
些 必 须 注 意 的 风 险 控 制 点 ?
7 、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, 经 常 出 现 该 终 止 的 忘 记 办 理 终 止 手 续 , 该 续 签 的
忘 记 办 理 续 签 手 续 ,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后 企 业 才 提 出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, 但
是 员 工 却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, 企 业 风 险 非 常 大 ; 那 么 企 业 该 如 何 做 , 才
确 保 规 避 上 述 败 诉 风 险 ?
8 、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前 未 通 知 及 征 求 工 会 的 意 见 , 是 否 构 成 非 法 解 除 ?
9 、 《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书 》 如 果 表 述 不 当 , 往 往 成 为 劳 动 者 打 赢 官 司
的 有 力 证 据 , 企 业 该 如 何 书 写 , 才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而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?
1 0 、 哪 些 情 形 下 属 于 非 法 解 雇 员 工 , 须 承 担 哪 些 法 律 责 任 ,是 承 担 1 年
1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还 是 1 年 2 个 月 工 资 的 赔 偿 金 , 代 通 知 金 是 否
要 承 担 , 劳 动 者 能 否 要 求 恢 复 劳 动 关 系 ?
五 、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新 规 定 与 旧 法 规 定 的 异 同 及 亮 点 分 析
1 、 基 本 养 老 金 是 否 可 以 提 前 提 取 ?
2 、 个 人 跨 地 区 就 业 可 以 随 个 人 转 移 , 又 是 如 何 领 取 的 ?
3 、 办 理 职 工 特 殊 工 种 提 前 退 休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?
4 、 因 提 前 退 休 引 发 劳 动 争 议 的 处 理 方 法 与 风 险 防 范 手 段
5 、 职 工 退 休 后 与 企 业 的 关 系 如 何 处 理 ?
6 、 当 前 养 老 保 险 实 践 中 的 矛 盾 与 疑 难 问 题 处 理
7 、 职 工 档 案 丢 失 纠 纷 应 如 何 处 理 , 用 人 单 位 应 承 担 哪 些 法 律 责 任 ?
8 、 个 人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, 有 权 监 督 本 单 位 为 其 缴 费 情 况
六 、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筹 划 策 略
1 、 社 会 保 险 法 关 于 保 险 费 征 缴 有 哪 些 变 化
2 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剖 析
3 、 社 会 保 险 法 对 企 业 实 操 经 办 社 会 保 险 有 哪 些 变 化
4 、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解 读 与 企 业 主 意 事 项
5 、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就 业 参 加 社 保 的 , 如 何 享 受 社 保 待 遇 ?
6 、 社 会 保 险 法 颁 布 对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建 立 的 影 响
7 、 在 新 的 《 社 会 保 险 法 》 下 如 何 节 约 社 保 成 本 与 企 业 用 工 成 本 ?
七 、 工 伤 保 险 与 企 业 不 缴 、 欠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新 风 险
1 、 员 工 缴 纳 了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, 并 且 能 够 提 供 证 明 , 企 业 还 需 为 其 缴 纳
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吗 ?
2 、 如 何 理 解 工 伤 保 险 的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?
3 、 企 业 能 否 追 究 工 伤 职 工 的 过 失 赔 偿 责 任 ?
4 、 参 加 单 位 组 织 的 体 育 活 动 受 伤 能 认 定 为 工 伤 吗 ?
5 、 无 照 驾 驶 与 驾 驶 无 照 车 辆 受 伤 怎 么 办 ? 如 何 认 定 职 工 的 醉 酒 行 为 ?
6 、 " 认 定 工 伤 " 、 " 视 同 工 伤 " 、 " 不 认 定 工 伤 " 的 法 律 界 定
7 、 哪 些 工 伤 待 遇 由 企 业 支 付 ? 哪 些 工 伤 待 遇 由 经 办 机 构 支 付 ?
8 、 工 伤 职 工 超 过 规 定 医 疗 期 如 何 处 理 ?
9 、 单 位 能 用 商 业 保 险 赔 偿 职 工 工 伤 待 遇 吗 ?
1 0 、 单 位 对 劳 动 能 力 等 级 鉴 定 不 服 怎 么 办 ?
1 1 、 发 生 工 伤 后 , 企 业 能 否 与 伤 者 私 了 ?
1 2 、 员 工 使 用 假 身 份 证 , 社 保 拒 赔 , 企 业 应 怎 样 担 责 ?
1 3 、 对 工 伤 员 工 出 院 后 " 泡 工 伤 " , 企 业 该 怎 样 处 理 ?
1 4 、 工 伤 保 险 的 各 种 待 遇 计 发 基 数 — — " 本 人 工 资 " 是 如 何 确 定 的 ?
1 5 、 员 工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受 伤 是 否 工 伤 ? 企 业 可 否 对 其 予 以 处 罚 ?
1 6 、 投 保 了 团 体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, 可 否 不 再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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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、 如 何 有 效 处 理 违 纪 违 规 员 工
1 、 《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》 明 确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能 规 定
对 员 工 罚 款 的 内 容 后 , 企 业 如 何 有 效 管 理 违 规 违 纪 的 问 题 员 工 ?
2 、 处 分 、 解 雇 劳 动 者 , 往 往 由 于 劳 动 者 拒 绝 签 收 该 通 知 书 而 导 致 企 业 的
处 分 , 解 雇 行 为 被 定 为 无 效 或 非 法 行 为 , 那 么 企 业 在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
何 做 , 才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?
3 、 劳 动 者 欺 诈 应 聘 , 事 后 被 企 业 解 雇 , 在 仲 裁 期 间 , 劳 动 者 可 能 作 出 让
企 业 措 手 不 及 的 抗 辩 观 点 , 企 业 该 如 何 回 应 或 者 在 日 常 管 理 中 采 取 哪
些 防 范 策 略 ?
4 、 对 于 恶 意 违 纪 违 规 的 问 题 员 工 , 他 们 往 往 拒 绝 提 交 《 检 讨 书 》 或 否 认
违 纪 违 规 的 事 实 , 企 业 该 如 何 创 制 、 收 集 证 据 , 才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而 承
担 法 律 责 任 ?
5 、 如 何 进 行 违 纪 员 工 的 事 实 调 查 、 证 据 固 定 , 对 于 违 纪 员 工 , 部 门 经 理
应 注 意 哪 些 日 常 管 理 细 节 问 题 ?
6 、 对 于 违 纪 员 工 , 事 发 后 什 么 时 间 处 理 , 如 何 书 写 《 违 纪 违 规 处 分 通 知
书 》 ?
7 、 怎 样 理 解 "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" , 如 何 在 《 惩 罚 条 例 》
中 详 细 明 确 违 纪 违 规 的" 一 般 违 反 " 、" 较 重 违 反" 及 " 严 重 违 反 " ?
8 、 直 线 部 门 经 理 擅 自 口 头 辞 退 员 工 , 仲 裁 机 构 往 往 认 定 企 业 非 法 解 雇 员
工 , 那 么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 何 做 , 才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, 避 免 直 线 经 理
越 权 处 分 员 工 ?
9 、 劳 动 者 不 辞 而 别 、 无 故 旷 工 , 却 主 张 被 企 业 口 头 解 雇 , 往 往 得 到 仲 裁
机 构 的 支 持 , 那 么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中 该 如 何 做 , 才 避 免 案 件 败 诉 ?
1 0 、 如 何 界 定" 重 大 损 害 " ," 重 大 损 害 " 是 否 必 须 体 现 为 造 成 直 接 的 经
济 损 失 ?
1 1 、 采 用 " 录 音 录 象 " 方 式 创 制 、 保 留 的 证 据 , 法 院 是 否 采 信 , 企 业 内
部 O A 系 统 或 E R P 系 统 上 的 资 料 能 否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,电 子 邮 件 、 手 机 短
信 能 否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?
1 2 、 违 纪 违 规 员 工 处 理 的 依 据 、 原 则 、 方 法 和 技 巧 。
九 、 劳 动 合 同 法 修 正 案 、 劳 动 争 议 司 法 解 释 四 重 点 内 容 解 读
1 、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问 题 的 解 释 ( 四 )
》 对 竞 业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的 标 准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?
2 、 当 事 人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约 定 了 竞 业 限 制 和 经 济 补 偿 , 当 事
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,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履 行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, 或 者 劳
动 者 履 行 了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后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, 能 否 得 到
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3 、 当 事 人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约 定 了 竞 业 限 制 和 经 济 补 偿 , 劳 动
合 同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后 , 因 用 人 单 位 的 原 因 导 致 三 个 月 未 支 付 经 济 补 偿
, 劳 动 者 请 求 解 除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, 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4 、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, 用 人 单 位 请 求 解 除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的 , 能 否 得 到 人
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 在 解 除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时 ,劳 动 者 请 求 用 人 单 位 额 外 支
付 劳 动 者 三 个 月 的 竞 业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的 , 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5 、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,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后 , 用 人 单 位 要 求
劳 动 者 按 照 约 定 继 续 履 行 竞 业 限 制义 务 的,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6 、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, 但 已 经 实 际 履 行 了 口 头 变 更 的 劳 动 合
同 超 过 一 个 月, 当 事 人 以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为 由 主 张 劳 动 合 同 变 更无 效 的
, 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7 、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后 , 因 用 人 单 位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不 再 继 续 经 营 导 致 劳 动
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, 劳 动 者 请 求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,能 否 得 到 人
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8 、 劳 动 者 非 因 本 人 原 因 从 原 用 人 单 位 被 安 排 到 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, 原 用 人
单 位 未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, 劳 动 者 被 迫 与 新 用 人 单 位 解 除劳 动 合 同 ,或 者 新
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、终 止 劳 动 合 同, 在 计 算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或 赔
偿 金 的 工 作 年 限 时 , 劳 动 者 请 求 把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合 并 计 算
为 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的 , 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?
9 、 哪 些 情 形 属 于 " 劳 动 者 非 因 本 人 原 因 从 原 用 人 单 位 被 安 排 到 新 用 人 单
位 工 作 " ?
1 0 、 外 国 人 、无 国 籍 人 及 香 港 、澳 门 和 台 湾 居 民 未 依 法 取 得 就 业 证 件 即 与
中 国 境 内 或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, 当 事 人 请 求 确 认 与 用 人 单 位
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, 能 否 得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,持 有 《 外 国 专 家 证 》 并 取
得 《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证 》 的外 国 人, 与 中 国 境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建 立
用 工 关 系 的 , 可 否 认 定 为 劳 动 关 系 ?
1 1 、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修 正 案 》对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条 件 作 了 哪 些修 改 ? 经
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是 否 需 要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?
1 2 、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修 正 案 》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的 劳 动 报 酬 有 何 新 规 定 ?新 的
规 定 对 派 遣 单 位 和 用 工 单 位 有 哪 些 影 响 ?
1 3 、 《 劳 动 合 同 法 修 正 案 》对 实 施 劳 务 派 遣 的 岗 位 有 何 强 制 性 规 定 ?何 谓
临 时 性 、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?
1 4 . 未 经 许 可 , 擅 自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,有 何 法 律 风 险 ?用 工 单 位 给 被
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,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是 否 需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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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讲 师 介 绍 】
梁 硕 南 老 师 ( 广 东 境 内 讲 授 )
梁 硕 南 老 师 , 知 名 劳 动 法 专 家 , 社 会 保 险 法 专 家 , 人 力 资 源 专 家 , 劳 资
谈 判 专 家 , 合 同 制 度 设 计 专 家 , 资 深 培 训 师 , 中 山 大 学 行 政 管 理 和 法 律 专 业
双 学 历 。 《 劳 动 人 事 法 律 指 南 》 主 编 , 中 国 劳 动 法 学 研 究 会 会 员 ,深 圳 市 企
业 法 律 顾 问 协 会 会 员 。 梁 老 师 的 主 要 著 作 有 《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— 用 人 单 位
权 益 维 护 V S 劳 动 者 职 场 维 权 》 、《 论 劳 动 者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》
、 《 论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》 等 数 十 部 ( 篇 ) 。
梁 老 师 曾 成 功 为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代 理 过 数 以 千 计 的 各 类 劳 动 人 事 争 议
案 件 ; 曾 为 中 国 石 油 、 美 的 集 团 等 世 界 知 名 大 企 业 草 拟 、审 核 劳 动 合 同 和 企
业 规 章 制 度 , 设 计 绩 效 管 理 方 案 和 薪 酬 福 利 方 案 ;曾 为 全 国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
广 东 晟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、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劳 动 法 专 业 律 师
讲 授 劳 动 法 、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社 会 保 险 法 课 程 ; 曾 为 新 飞 通 光 电 ( 中 国 ) 公 司
等 知 名 企 业 设 计 企 业 并 购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方 案 。 梁 老 师 是 位 既 熟 悉 企 业 劳 动 关
系 管 理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, 又 具 有 丰 富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处 理 经 验 和 人 力 资 源 培 训
、 劳 动 法 律 培 训 经 验 的 复 合 型 专 家 与 讲 师 , 曾 在 《 中 国 劳 动 保 障 报 》 、《 深
圳 法 制 法 》 等 多 家 报 刊 上 为 读 者 解 答 劳 动 法 律 问 题 , 接 受 过 英 国 金 融 时 报 、
南 方 都 市 报 等 媒 体 就 劳 动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的 专 访 , 还 受 邀 到 深 圳 、 珠 海 、中 山 、
东 莞 、 佛 山 、 广 州 、 武 汉 、 长 沙 、 株 州 、 南 京 、 徐 州 等 全 国 各 地 讲 授 劳 动
法 律 课 程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课 程 。
梁 硕 南 老 师 授 课 的 最 大 特 点 就 是 强 调 规 章 制 度 、 劳 动 合 同 及 相 关 协 议 在
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及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,通 过 为 各 类 企 业 设 计 完 善
规 章 制 度 、 劳 动 合 同 及 相 关 协 议 , 以 及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实 战 经 验 和 案 例
, 结 合 新 法 之 下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及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新 规 定 、 新 特 点 、 新 变 化
, 把 握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及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重 点 、 难 点 、热 点 问 题 ,通 过 活 生 生
的 典 型 案 例 ( 绝 大 部 分 是 梁 老 师 亲 自 操 作 或 代 理 的 案 件 ) , 全 方 位 、 多 角 度
传 授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及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方 法 和 技 巧 , 以 增 强 员 工 纪 律 性 ,调 动
员 工 积 极 性 , 减 少 用 工 风 险 和 用 工 成 本 。
梁 伟 权 老 师 ( 北 京 、 上 海 讲 授 )
梁 伟 权 之 诚 老 师
国 内 知 名 劳 资 专 家 国 家 高 级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法 务 咨 询 师
中 国 管 理 研 究 院 劳 资 关 系管 理 研 究 所 首 席研 究 员中 国 劳 动 关 系 在 线 首 席 顾 问
国 家 人 社 部 人 力 资 源 法 务 咨 询 师 考 证 培 训 讲 师 中 国 人 事法 务 协 会 高 级 顾 问
广 州 人 事 局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广 州 市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监 督 员
梁 老 师 精 通 劳 动 法 规 , 熟 悉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, 高 级 讲 师 。 梁 老 师 在 全 国 各
地 巡 讲 " 劳 动 法 相 关 课 程 " , 受 益 企 业 达 2 0 0 0 0 多 家 ,真 实 案 例 教 学 ,将 枯
燥 的 劳 动 政 策 法 规 溶 入 实 际 管 理 当 中 ; 学 员 参 与 讨 论 、 互 动 ,课 程 生 动 有 趣
, 深 入 浅 出 , 让 学 员 迅 速 学 以 致 用 。 深 受 广 大 企 业 管 理 者 、 人 力 资 源 从 业
者 的 好 评 。
梁 老 师 长 期 担 任 企 业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顾 问 和 法 律 顾 问 , 专 门 从 事 人 力 资
源 管 理 与 劳 动 争 议 诉 讼 及 劳 动 法 律 研 究 工 作 ,对 于 企 业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劳 动 用
工 风 险 有 深 刻 的 了 解 , 处 理 各 类 劳 动 纠 纷 案 件 1 0 0 0 余 件( 包 括 个 人 、 企 业 )
, 涉 及 北 京 、 天 津 、 浙 江 、 江 苏 、 上 海 、 广 东 、 广 西 、 山 东 、 四 川 、 重 庆 、
湖 南 、 湖 北 、 福 建 、 海 南 、 辽 南 、 云 南 、 江 西 等 地 , 对 各 地 劳 动 地 方 法 规 有
较 深 的 了 解 , 对 劳 动 法 有 很 深 的 理 论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战 经 验, 接 受 过 广 东电 视
珠 江 台 、 广 州 电 视 台 、 珠 江 经 济 广 播 电 台 和 《 广 州 日 报 》 等 多 家 媒 体 的采 访
; 最 近 《 应 对 劳 动 争 议 爆 发 期 》 一 文 发 表 在 《 南 风 窗 》 杂 志 2 0 0 9 年 第 5 期 ;
较 全 面 的 总 结 了 我 国 劳 动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一 些 问 题, 特 别 对 引 入 第 三 方 独 立 机
构 参 与 协 调 的 想 法 , 具 有 较 强 的 现 实 意 义 与 指 导 作 用 , 引 起 业 界 广 泛 关 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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